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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添加时间: 2006-5-31   发布机构: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农税科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范围。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主要涉及14个税种,目前实际征收的有13种(包括教育费附加)。按照征税发生的环节区分,可分为房地产的取得、保有和流转三个环节的税收。发生在取得环节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契税;在保有环节涉及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指二手房转让前应缴纳的);在流转环节现设置的税种有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二)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形式。各旗区地税局及各征管分局的农税局统一接管房地产税收业务,全面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地要尽快整理原有的相关业务资料,于6月30日前与各农税局完成交接手续。
  (三)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各地农税局必须根据当地的业务量按月或按季与房管、土地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设立房地产税收窗口的单位要按要求编报《房地产税收窗口征管报表》,按季报送市局农税局。
二、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网络建设
  全市各级农税局全面实施房地产税收信息化。各地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在7月1日前达成共识,待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应用软件下发后,实现信息联网,以便于房地产税收窗口将分析处理后的房屋、土地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交易双方所属的征收机关,为各征收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交易、房地产开发、销售、转让、保有等各环节税收的征收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三、农税局机构和人员
  各旗区地税局、各征管分局必须设立农税局,作为各级地税局的派出机构行使独立执法主体职能,并根据实际业务量充实征管人员。在机构人员全部到位后,市农税局将就房地产税收知识进行系统培训,尽快提高各级农税人员特别是房地产税收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应用能力,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达到全面提升征管服务水平的目的。具体培训时间届时通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监管职能
  为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决定成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组长:付新民(市局党组成员、助理调研员)
成员:高志祥(市地税局农税局局长)
      赵  林(市地税局税政管理科科长)
      陈建平(市地税局税收管理科科长)
      齐玉忠(市地税局检查科科长)
      吴晓东(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付迎春(市地税局人事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农税局。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和部署,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各旗区对应的机构进行联系协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各司其责,切实完成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狠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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