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9〕230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高效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高效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高效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高效推进我市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帮助企业顺利度过难关,保持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高效服务绿色通道的有关要求,我局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税收和谐征纳关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牢固树立心系企业、服务企业的观念,提高税务干部对重大工业企业和项目高效服务绿色通道的认识,切实增强为企业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为企业高效服务、建立重大工业项目绿色服务通道作为“便民、利民、安民”的有效载体,知企情,排企优,解企难。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的高效服务工作,市地税局成立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效服务绿色通道领导小组:
组 长:王和平(市地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齐玉忠(市地税局管理科科长)
陈建平(市地税局法制科科长)
刘文清(市地税局税政科科长)
马景平(市地税局征收科科长)
刘延宁(市地税局检查科科长)
王 荣(市地税局农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收管理科。联系电话:8352693、8352695
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为企业服务的领导。
第四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规划的重大项目,持有关部门的批复、核准、等文件及资料要及时办理税务方面的相关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拖沓作风。
第五条 对我市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有关键影响的重大项目,项目落户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管户范围内的要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务,每个重大项目要有确定的分管局长亲自抓,指定专人随时跟踪,及时了解项目税务方面的需求,定期征求企业意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税收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落实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的各项纳税服务工作,针对部门专业分工的不同,主动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各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形成部门服务的合力。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拓宽纳税服务的方式,利用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等进行宣传,以便纳税人进行查询和咨询,同时对税收政策变动及时进行更新并上门辅导,提高服务的效率。
第八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凡属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设置专门的绿色服务窗口,实行“超市式”服务。
第九条 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要落实好公开办税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纳税辅导制、局长接待日制、服务监督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为了给重点工业企业和项目的给纳税人提供更准确、快捷的纳税服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对各种涉税事项的办结时限具体要求如下:
1.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复业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丢失受理。
税务登记服务标准:办税服务人员认真审核资料,正确录入数据,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结;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由相关部门在调查(清算)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应纳税种核定:
服务标准:办税服务人员认真受理、审核资料,准确录入信息,对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完毕。
3.纳税申报: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延期申报。
纳税申报服务标准:办税服务人员认真审核资料,准确录入数据、及时打印票据,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结;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4.涉税审批:包括减免税受理;缓缴税款受理;退税受理;其他涉税审批。
服务标准:对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审批所需资料要一次性告知;办税服务人员认真受理、审核相关资料,准确录入数据;凡属本局审批权限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需上报上级的,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报上级机关审批,待上级审批后,在1个工作日通知纳税人,审批时限和调查时限需延长的,必须及时向纳税人做出合理解释,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5.发票管理:包括发票核定、发票供应、自印发票的受理、发票缴销、发票丢失受理、代开发票、发票兑奖及其他工作。
服务标准:办税服务人员认真审核资料,准确录入数据信息,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且属本局权限范围的,即时办结;凡需上报上级审批的,在2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上报审批,待上级审批后1日内办结并通知纳税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6.涉税证明管理: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税款证明、其他涉税证明。
开具涉税证明服务标准:办税服务人员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及时进行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要实行公开办税服务
1.政策公开。根据纳税人普遍反映的情况及税务人员日常管理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将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告知纳税人,使其在第一时间内了解税收政策变化和税务部门的工作安排,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公开咨询电话。向纳税人公开本局各科室、税务所的咨询电话。(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0477-8352695和0477-12366)
第十二条 对重大工业企业和项目能即办不即办或者推诿扯皮,给企业增加办税难度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行政处理等。情节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抄送:鄂尔多斯市市委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8日印发
打字:任丽平 校对:管理科 王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