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8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收取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8号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内地税字[2008]3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三年内免收纳税人新办、变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后,各地在办理纳税人新办、变更税务登记证后,必须对所办证的纳税人名称及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留有底册。
二、各地要对未使用和已使用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内蒙古自治区地税专用收费收据》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后妥善保管。
三、《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180号)中要求上报的《税务登记证使用情况统计表》继续按规定上报。
二○○九年一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暂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359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06]1466号)规定,从2006年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开始,我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由原来每套40元降低为每套20元,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得到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为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使纳税人能更方便快捷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中关于“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三年内免收全区所有纳税人新办、变更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请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执收单位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所收取的全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通过当地银行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