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6〕578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提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发[2004]119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煤炭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发[2005]168号)有关规定,为确保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明确小型煤炭生产企业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的一般标准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煤炭生产企业生产安全性和规范安全费用提取工作,确需提高煤炭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局同意后方可从下一年度起执行并在所得税前列支。此前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提高煤炭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煤炭生产企业,其超额部分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