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纳税检查
税款缴纳
帐簿管理
复议诉讼
税务代理
税务文书签收
  政务公开  
鄂尔多斯地税干部走进军营…
党的“十七大”召开后,鄂…
鄂尔多斯市地税局组织职工…
鄂尔多斯市地税局全力做好…
鄂尔多斯市地税系统狠抓廉…
鄂尔多斯市地税局组织全体…
鄂尔多斯市地税系统为四川…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短期…
关于发票查询和在线咨询的…
  最新专题  
办税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办税指南 >> 文章查看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添加时间: 2008-10-15   发布机构:
 
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站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2008 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
推荐使用浏览器6.0以上版本 1024×768分辨率 技术支持--倚天网络
主办: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联系电话:0477-8352772